民事訴訟法詞彙-法官知法

12 Dec, 2017

說明:

「法官知法」、「法律屬於法院專門」,關於法律之評價、判斷及適用,係法院之職責,法院就當事人之主張及提出之證據依調查證據程序確定事實後,即應依職權尋求、發現法之所在,不受當事人所表示或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943 條裁判要旨參照)。

 

即查,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所為法律之判斷,本不受當事人陳述之法律上意見之拘束。本件上訴人自起訴至原審九十年六月七日前之準備程序,均表示,本件係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而為請求等語。則上訴人既主張係依債務不履行損害法律關係為請求,則屬於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中之何種型態,及依何法條為請求根據,並不受上訴人所述法律意見之拘束。乃原審徒依上訴人九十年六月七日於原審所提之書狀所載,逕認上訴人係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依據,而就上訴人所主張以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之訴訟標的,則恝置不論,已屬可議。且縱如原審所認定上訴人係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為請求權基礎,惟依上訴人所表明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其態樣仍有多種型態,亦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上訴人之主張如有不明瞭或不完足,原審審判長自應曉諭其贃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茲原審未遑注意及之,自難謂合」(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判決可資參照)。

 

次查契約之性質,乃契約本身在法律上之評價,屬於法律問題,依「法官知法」或「法律屬於法院專門」之原則,法院應依職權加以判斷,俾適用最正確之法律,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系爭契約第四條第九項第十二款約定:若上訴人有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被上訴人書面通知十日起,仍未改善者,被上訴人得沒收上訴人繳交之權利金及全部之履約保證金。上述關於約定上訴人未依約履行時,被上訴人得沒收上訴人所繳之「履約保證金」之法律上之性質為何?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已一部履行,被上訴人就履約保證金不應全部不予發還云云…其法律上之依據又為何?原審均未遑判斷及闡明,並說明對上訴人上開攻擊方法之取捨意見,即遽為上訴人反訴部分不利之論斷,不惟速斷,更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72號)。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99-1條規定: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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