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十條規定註釋-客人之通知義務
20 Jan, 2014
民法第610條規定:
客人知其物品毀損、喪失後,應即通知主人。怠於通知者,喪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說明:
謹按客人之賠償請求權,亦不宜使其長久存在,俾權利永不確定,故應使客人知其物品毀損喪失時,負通知主人之義務。如怠於通知,即視為拋棄其索償之權利,應喪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以保護主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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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知其物品毀損、喪失後,應即通知主人。怠於通知者,喪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謹按客人之賠償請求權,亦不宜使其長久存在,俾權利永不確定,故應使客人知其物品毀損喪失時,負通知主人之義務。如怠於通知,即視為拋棄其索償之權利,應喪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以保護主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