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十七條規定註釋-寄託物之分割與新倉單之填發

27 Jan, 2014

民法第617條規定: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之倉單。但持有人應將原倉單交還。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說明:

謹按法律許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得請求填發各該部分之倉單者,蓋以倉單持有人之請求分割,係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也。惟倉庫營業人之利益,亦不可不予以保護,故應使倉單持有人將原倉單交還,而因分割及填發新倉單所生之費用,仍由持有人負擔,以昭平允。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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