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十八條之一規定註釋-倉單遺失或被盜之救濟程序

29 Jan, 2014

民法第618-1條規定: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說明:

倉單之遺失、被盜或滅失,依實務上之見解雖可循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依公示催告宣告其為無效後,由原持有人主張倉單之權利或請求倉庫營業人補發新倉單。惟因公示催告程序需時甚久,如持有人急於提貨則緩不濟急,為避免因長久之公示催告程序而喪失倉單之市場機能,爰仿日本商法第六百零五條、我國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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