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註釋-拍賣代價之抵充

04 Mar, 2014

民法第652條規定: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說明:

謹按運送人依前兩條之規定而為運送物之拍賣時,其所需之拍賣費、運費及其他費用等,應許其在拍賣所得代價中扣除之,若有餘額,並應交付於應得之人,倘應得之人所在不明,應為其利益提存之,以明責任。蓋以此種拍賣之情形,非運送人自己之過失所致,自不應受意外之損失,故許其有於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權利。至並其餘額而亦占有之,則為不當之得利,運送人自又負交付於應得之人或代為提存之義務也。

 


瀏覽次數:57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