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規定註釋-旅客運送人之行李返還義務
07 Mar, 2014
民法第655條規定:
行李及時交付運送人者,應於旅客達到時返還之。
說明:
謹按本條規定旅客之行李,若係及時交付於運送人者,運送人應於旅客達到目的地時返還之,由是可知旅客雖有行李,若並未交付於運送人或交付不以其時,運送人均不負達到時返還之責。反是旅客有行李而又係及時交付,運送人自應負於達到時返還之義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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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及時交付運送人者,應於旅客達到時返還之。
謹按本條規定旅客之行李,若係及時交付於運送人者,運送人應於旅客達到目的地時返還之,由是可知旅客雖有行李,若並未交付於運送人或交付不以其時,運送人均不負達到時返還之責。反是旅客有行李而又係及時交付,運送人自應負於達到時返還之義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