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八十條規定註釋-委任規定之準用
31 Mar, 2014
民法第680條規定: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說明:
謹按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一切權利義務,應依合夥契約或合夥之規定,此屬當然之事。然合夥事務或合夥,對於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權利義務,無明文規定時,勢必無所依據,故本條明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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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謹按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一切權利義務,應依合夥契約或合夥之規定,此屬當然之事。然合夥事務或合夥,對於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權利義務,無明文規定時,勢必無所依據,故本條明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關於委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