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二十一條規定註釋-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責任

22 May, 2014

民法第721條規定: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零一條理由謂原因於無記名證券之債務關係,非因授受證券人彼此間締結契約而生,乃因發行人有使債務發生之單獨意思表示而生,即因製就無記名證券而發生也。故無記名證券之發行人,其所製就之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與發行人意思相反之事由而流通,發行人亦不得免其責任。又證券製就後,未發行前,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證券之效力,不受其影響。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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