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無記名證券之交還

24 May, 2014

民法第723條規定: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其證券之所有權。

 

說明:

謹按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所持證券,與所受給付,彼此互易,此乃當然之理。若證券持有人不將證券交還,發行人自無給付之義務。故設第一項以明示其旨。又發行人如已向持有人為給付,雖其持有人無處分之權利,仍應使發行人免其債務,既已免其債務,自應取得證券之所有權,即使有真正之持有人出,亦不能取回該證券。故設第二項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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