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二十八條規定註釋-無利息見票即付無記名證券之例外
29 May, 2014
民法第728條規定: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說明:
謹按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與現金無異,既不能拒絕給付,復不能適用公示催告程序。故除其證券係利息、年金及其他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旅行支票之使用,有其特定之方式,其性質若何,應斟酌其票上文字記載以為判斷。原審徒以被上訴人買受系爭旅行支票,未即在支票上簽名,且該等支票又無利息之記載,即認其性質為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而未就其票上文字詳細斟酌,並於判決中說明其意見,判決理由自嫌不備(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0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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