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三十三條規定註釋-終身定期金之消滅與其例外

04 Jun, 2014

民法第733條規定: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五十三條理由謂終身定期金債權,因以終身為期之人死亡而消滅,此固當然之事,無待明文規定。然其死亡應歸責於終身定期金債務人時,若債權亦因此而消滅,則其弊至大,故使債權人或其繼承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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