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六十六條規定註釋-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之歸屬

07 Jan, 2015

民法第766條規定: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說明:

民法第766條透過規範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的歸屬,保障所有人的權利和物權秩序的穩定。這一條文旨在明確界定物之成分與天然孳息在分離後的歸屬問題,以保障所有權的延續性和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該條文在確保所有權延續性的同時,亦考量到第三人的利益保護,設有例外情形,顯示出法律在維護交易安全與公平原則間的平衡。隨著現代經濟活動的多樣化,成分與孳息的歸屬問題在農業、租賃及金融交易中日益受到關注。立法者透過第766條的設計,為日常經濟活動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有助於減少爭議,促進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謹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特約外,凡物之成分,分離以後,是否為原物之一部分,抑為另一新物體,或以其物為其所有,須另有權利原因,若不規定明晰,必有爭論。至分離後之天然孳息,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出產物之類,應屬於原物之所有人,此亦當然之理。故本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且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民法第766條的立法意圖在於簡化法律關係,減少因物之成分或孳息分離後產生的所有權爭議。這一規定保護原物所有人的利益,確保所有權的延續性。特別是在農業、畜牧業等領域,天然孳息的歸屬關係對經濟活動有重要影響。若法律未明確規定孳息的歸屬,可能會導致不必要的爭議和法律糾紛。

 

物之成分的定義與歸屬

物之成分是指原物的一部分,與原物有緊密的結合關係,且不能獨立存在。例如,樹木的果實是樹木的成分,建築物的窗戶是建築物的成分。當這些成分被分離出來後,除非另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這些分離後的成分仍屬於原物的所有人。

 

果實的歸屬:假設某人擁有一棵果樹,果實在尚未摘下時為果樹的成分,屬於果樹所有人。當果實被摘下後,根據第766條規定,這些果實仍屬於果樹所有人,除非果樹所有人與第三人(例如承租人)另有約定。

 

建築物的成分:一棟房屋的窗戶、門板等構件,在未拆卸前,屬於建築物的成分。若拆卸下來作為單獨的物,這些構件仍然屬於房屋的所有人。這一規定確保物的所有權不因成分的分離而改變,保持法律關係的穩定。

 

天然孳息的定義與歸屬

天然孳息是指物在正常使用狀態下,依物的自然用途所產生的收益。這些孳息通常不需要額外的投入或加工,即可自然生長或產出。天然孳息的例子包括動物的乳汁、果樹的果實、土地上的天然草木等。

 

動物的乳汁:牧場的奶牛產出的牛奶,屬於天然孳息。根據第766條規定,牛奶的所有權歸屬於奶牛的所有人,除非奶牛所有人與第三人有特殊的約定。

 

農田的產物:農田所種植的穀物和蔬菜在收割前為農田的成分,屬於農田所有人。收割後,這些穀物和蔬菜即成為天然孳息,根據法律規定,仍屬於農田所有人。

 

法律規定的例外

雖然第766條明確指出物之成分和天然孳息在分離後歸屬於原物所有人,但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會另有規定。這些例外情況通常涉及第三方的權利,特別是在租賃、抵押和信託等法律關係中。例外情況:

 

租賃關係中的孳息歸屬:在租賃關係中,若承租人根據租賃契約享有使用和收益權,則天然孳息(如農產品)可能歸屬於承租人。例如,農地出租給農民種植稻米,根據租賃契約,農民有權收割並擁有這些稻米,這是一種法律上的例外。

 

抵押權的例外:若物品被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可能享有孳息的優先受償權。例如,若果樹被設定為抵押物,果樹產生的果實在抵押權實行時,可能需優先償還給抵押權人。

 

信託財產的例外:在信託法律關係中,信託財產的孳息歸屬於受益人,而非信託設立人或信託財產的法律所有人。這種例外情況是基於信託契約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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