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七十七條規定註釋-設置屋簷排水之限制

19 Jan, 2015

民法第777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

 

說明:

 

謹按鄰地雖有承水義務,然土地所有人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則為妨害他人之權利,即使鄰地置不與較,亦屬妨害社會公益,自在限制之列。此本條所由設也。鑒於社會發展快速,生活環境改變,土地間之相鄰關係,今非昔比,例如現代家居使用冷氣機排出之水滴,抽油煙機排出之油滴,直注於相鄰不動產之情形,間亦有之。原條文已無法滿足現代社會生活環境,爰增列屋簷、工作物以外之「其他設備」,土地所有人亦不得設置,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以期周延,並維相鄰關係之和諧。

 

按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民法第777條定有明文。參酌民法第777條之立法理由,係認土地所有人若有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而改變雨水自然流向,致直接注入相鄰之不動產,使相鄰不動產須承受額外之雨水,即屬妨害他人之權利,而應予禁止。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設置之遮雨棚,導致雨水落入原告土地云云,固據其提出系爭通道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07頁)。惟依附圖所示,被告房屋三樓、四樓遮雨棚即附圖C、D、E部分,與兩造土地地籍線尚距16、17公分寬,一樓後門雨遮即附圖H部分則距離9公分,可認被告設置之遮雨棚均尚距原告土地至少有9公分至17公分間之寬度,均未超越原告土地上方。再者,上開遮雨棚之設計,為一圓弧造型,亦有遮雨棚之照片在卷可考,即無從認被告設置之遮雨棚,有改變雨水之自然流向,始雨水直接注入原告土地之情形。縱使雨水因雨勢及風向有潑濺至原告房屋牆面,或流至原告土地之情形,此亦係雨勢及風向等自然因素,與系爭通道僅有58公分寬所致,並非被告設置遮雨棚使雨水直注原告土地,是原告主張被告之遮雨棚違反民法第777條規定,自屬無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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