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七十七條規定註釋-設置屋簷排水之限制
民法第777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
說明:
民法第777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相鄰土地之和諧,避免因土地使用不當,導致鄰地受到不必要的損害。此條文明確規定土地所有人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時,不得改變雨水或其他液體的自然流向,致使其直接注入相鄰之不動產。若土地所有人因設置遮雨棚、冷氣排水管、排油煙機等設備,導致雨水、冷氣水滴或油滴流向鄰地,則可能構成對鄰地的權利侵害,應依法予以禁止。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謹按鄰地雖有承水義務,然土地所有人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則為妨害他人之權利,即使鄰地置不與較,亦屬妨害社會公益,自在限制之列。此本條所由設也。鑒於社會發展快速,生活環境改變,土地間之相鄰關係,今非昔比,例如現代家居使用冷氣機排出之水滴,抽油煙機排出之油滴,直注於相鄰不動產之情形,間亦有之。原條文已無法滿足現代社會生活環境,爰增列屋簷、工作物以外之「其他設備」,土地所有人亦不得設置,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以期周延,並維相鄰關係之和諧。
民法第777條的規定反映相鄰關係中利益調和的重要性,旨在維護鄰地之和平使用,避免因土地所有人設置設備而擾亂雨水流向、造成鄰地損害。該條文的修正與現代社會的需求相符,涵蓋範圍更為廣泛,包括冷氣機、排油煙機等設備。實務上,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會根據事實與證據,判斷是否有違反條文的情形,並考量設備設置的距離、角度及其對雨水自然流向的影響。此規範有助於減少鄰里間因排水問題引發的爭議,促進土地使用的和諧與公共利益的保護。
民法制定初期,主要針對屋簷或排水工作物所造成的雨水直注問題,隨著社會發展,現代住宅的使用設備日益多元,特別是冷氣機、抽油煙機等設備,排放的水滴或油滴時常成為鄰里糾紛的原因。因此,修正後的條文增加「其他設備」的限制,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並確保相鄰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受侵犯。
根據民法第777條,若土地所有人因設置屋簷、排水設備或其他設備,導致雨水或液體流入相鄰土地,則構成對鄰地的妨害行為。此時,鄰地所有人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損害賠償,或依第767條請求除去妨害。此外,若設備的設置未遵循地方政府的建築規範,可能還會涉及行政責任,須依據相關建築法規進行整改。
原告主張被告在其房屋設置遮雨棚,導致雨水直接落入原告土地,構成侵害。法院審理時,經調查發現被告設置的遮雨棚與原告土地邊界間有9至17公分的距離,並未超越相鄰土地界限。且遮雨棚為圓弧造型,未改變雨水的自然流向。因此,法院認為雨水因風向或雨勢而潑濺至原告土地屬於自然現象,並非因被告之設備設置所致,故判決被告並未違反民法第777條之規定。
按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民法第777條定有明文。參酌民法第777條之立法理由,係認土地所有人若有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而改變雨水自然流向,致直接注入相鄰之不動產,使相鄰不動產須承受額外之雨水,即屬妨害他人之權利,而應予禁止。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設置之遮雨棚,導致雨水落入原告土地云云,固據其提出系爭通道照片為證…。惟依附圖所示,被告房屋三樓、四樓遮雨棚即附圖C、D、E部分,與兩造土地地籍線尚距16、17公分寬,一樓後門雨遮即附圖H部分則距離9公分,可認被告設置之遮雨棚均尚距原告土地至少有9公分至17公分間之寬度,均未超越原告土地上方。再者,上開遮雨棚之設計,為一圓弧造型…,即無從認被告設置之遮雨棚,有改變雨水之自然流向,始雨水直接注入原告土地之情形。縱使雨水因雨勢及風向有潑濺至原告房屋牆面,或流至原告土地之情形,此亦係雨勢及風向等自然因素,與系爭通道僅有58公分寬所致,並非被告設置遮雨棚使雨水直注原告土地,是原告主張被告之遮雨棚違反民法第777條規定,自屬無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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