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註釋-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民法第787條規定: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說明:
民法第787條規定袋地所有人通行周圍土地的權利,主要是為解決因地理位置不便或缺乏適當聯絡道路,致使土地無法正常使用的問題。所謂「袋地」,是指無直接通達公路的土地,或者雖有通路但不適合正常使用,如通行困難或不敷建築需求等情況。此類土地所有人在不具備合理出入口的情況下,法律賦予其可請求通行鄰地的權利,以保障土地所有人的基本利用權益。
立法者考慮到土地的經濟價值與使用效益,為避免袋地因無法通達公路而成為「死地」,特設此條款。法律規定,袋地所有人得通行鄰地,但前提是必須選擇對周圍土地造成損害最少的通行路徑,並應支付合理的償金。這樣的安排,既保障袋地所有人的通行權,也同時顧及鄰地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無償使用而引發不公。
在實務上,袋地所有人申請通行權時,應提出證據證明其土地確實因缺乏適當通路而無法正常使用,且非因其任意行為所致。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量申請人的需求及鄰地所有人的利益,並要求申請人支付相應的償金,以補償鄰地所有人因土地被使用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償金的計算標準,通常以通行權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依據,並可能參考土地市價或租金。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通行權的行使受到特別法規的調整。例如,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私有或國有袋地使用權人均可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並可選擇分期繳納償金,減輕申請人的經濟負擔。該規定放寬償金的支付方式,允許申請人在五年內分期繳納,符合社會公益與個人權益的平衡。
民法第787條所賦予的袋地通行權,是土地相鄰關係中一項重要的權利安排。它體現法律對土地利用的保障,同時強調權利行使應符合比例原則。袋地所有人在請求通行權時,應本著善意協商、平等互利的原則,尊重鄰地所有人的權益,並支付合理的補償費用,以達到雙方利益的平衡,促進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
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請通路權
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請通路權的規定,經歷修法後,大幅放寬適用對象,為袋地使用人提供了更多便利與保障。過去僅限於私有袋地使用權人方可申請,現行規範已改為無論袋地為私有或國有,只要是袋地使用權人,即可申請國有非公用土地之通行權。這項政策改變,使得需要開闢通路的袋地使用人能更靈活地解決通行需求,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或周邊關係的緊張。
過去得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的申請人,僅為私有袋地使用權人,而於修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第3點,將申請人放寬為只要是袋地使用權人,不論其袋地為私有或國有,都可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依照同要點第2點規定,袋地係指土地沒有通往公路的適宜道路,造成該土地不能為通常使用,或是雖可以通往公路,其通往道路不適宜或致使通往有困難,亦導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且不能為通常使用非因使用權人的任意行為所造成。
若遇有民眾申請國有非公用土地通行時,該土地上已有其他使用權人,為兼顧其使用權人權益,將原本須使用權人拋棄使用權才可以同意通行的規範,修訂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1款規定,改為取得原使用權人的同意即可,不要求使用權人拋棄使用權。並於同點第2項增訂,申請人為取得同意而獲得原使用權人的個人資料,其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可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條及第29條處罰鍰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參照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在通行必要之範圍內,通行的處所及方法應選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並且對此損害應負償金,因此辦理機關同意申請人通行後,依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應通知申請人繳納通行償金,並完成切結書承諾同點各款事項,而償金支付起算始點及其計算標準,依照(83)廳民一字第22562號法律問題的研討結果,應以取得通行權起所生實際損害為計算。
「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將繳納償金的方式放寬可申請分期繳納,現在提供以五年六十期為原則的分期繳納「償金」方式,便利民眾申請,必要時也得視個案情況另外衡量。
所謂袋地,依新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指非因其使用權人任意行為,而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的土地;或雖與公路有聯絡,其聯絡並不適宜、不敷建築基本需求或通行有困難,致不能為通常使用的土地。償金則是指國產署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時,所收取的費用。
一般私有地產權複雜,賠償金常談不攏,官司困難度大,多數袋地持有人都會先找上該署,要求從國有地上借道而過,也避免還沒房子蓋,就跟周遭鄰居對立。修法前,原則上袋地持有人繳納申報地價百分之五,並一次繳納五十年的償金,就可借道國有地,但許多申請者無法一次提出償金,有剝奪人民應享有「通行權」的疑慮,因此該署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第8點,放寬從國有地上借道可申請分期繳納,即日起適用。
和周邊道路不相連、開發價值低的袋地,若想要開發、利用,前提是必須想辦法開條路連結到周邊道路上。在通行要點修正前,國有非公用土地遇有民眾申請通行權時,是依照申報地價百分之五,一次計收五十年償金;對於排水管線等各類穿越國有土地管線,依民法第786條相鄰關係規定申請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也比照上述方式收取償金,但考量民眾有無力一次負擔情形,此次同時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第13點,同意申請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也得申請分期繳納償金。
償金繳納方式的放寬,不僅有助於袋地開發者降低經濟壓力,也避免了開發初期與鄰地產權人產生衝突,並支持袋地在維持合理通行權的前提下提升其經濟價值。此項改進也同時適用於其他穿越國有土地如排水管線的申請案件,統一採分期繳納的方式,進一步便利民眾。這些修法措施的推動,體現了政府在國有土地使用管理上兼顧民眾權益的調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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