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註釋-通行權之限制

31 Jan, 2015

民法第789條規定: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說明:

民法第789條規定因土地分割或讓與所造成的「袋地」問題,並對袋地土地所有人所享有的通行權作出限制。這一條文的設立旨在解決土地分割或讓與後,土地無法直接通行至公路的情況,確保土地的正常使用與價值不受影響。

 

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後若形成袋地,通常是因當事人任意行為造成,因此立法者規定,袋地的所有人僅能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其他分割人的土地,而不包括其他鄰地。此規定旨在限制通行權的範圍,避免袋地所有人濫用通行權影響其他鄰地所有人的權益。此立法原意,仿效德國民法的相關規定,確保通行權的行使具有合理性與公平性。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十條理由謂因土地之一部讓與或分割,致生不通公路之土地者,其結果由當事人之任意行為而然。故其土地之所有人,祇能不給報償而通行於受讓人取得之公路接續地,或讓與人現存之公路接續地,或已屬於他分割人之公路接續地,其他之鄰地所有人,不負許其通行之義務。此本條所由設也。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而讓與其一部(包括其中一宗或數宗或一宗之一部分)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亦僅得通過該讓與之土地,以貫徹本條立法精神,爰仿德國民法第九百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修正第一項。又所謂「同屬於一人」非指狹義之一人,其涵義包括相同數人,併予指明。

 

民法第789條的設立,旨在解決土地分割或讓與後形成的袋地問題,並對通行權的行使作出合理限制。此條文強調通行權的必要性與合理性,避免因濫用通行權而造成不公平的情況。通過明確通行範圍與補償機制,法律在保障土地正常使用的同時,也維護相鄰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實現土地利用中的公平與秩序。

 

通行權與比例原則:

民法第789條的設計,體現比例原則的應用。土地所有人在行使通行權時,應遵循「損害最小」的原則,不得對通行地造成過度損害。此外,通行權的範圍僅限於能夠達到「通常使用」的需求,不得擴大解釋。這一規定符合相鄰關係中的公平性原則,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使用,並平衡雙方的權益。

 

必要通行權之發生,係本於法律之規定,於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狀態存在時,當然發生。其權利之內容為周圍地之權利人容忍被圍地之權利人通行周圍地之行為,是為周圍地上之物的負擔。必要通行權之發生與取得,間以相鄰土地所有權之存在為基礎,但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必要通行權,並不以土地所權人自己行使為必要。凡對於被圍地有使用權之人,即得為使用土地之必要而同時享有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必要通行權。

 

通行權的限制與償金支付:

第789條第1項明確規定,袋地所有人僅能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之土地,而不能擴展至其他鄰地。這一限制反映法律對通行權合理行使的要求,避免土地所有人濫用權利。此外,通行權的行使原則上無需支付償金,這是因為袋地的形成多源於土地所有人本身的分割或讓與行為,因此不應對其他鄰地所有人造成不合理的負擔。然而,若涉及開設道路或設置管線等行為,對通行地造成實際損害時,通行權人仍需支付相應的補償。

 

依建築法規已留設供通行之道路並非袋地,嗣後若遭違建或雜物堆積阻隔者,即不得主張袋地通行權;又民法第787條所定之通行權,其通行範圍應以使土地(袋地)得為「通常使用」為已足。袋地之土地所有人於具備必要通行權後,原則上不得開設道路,僅於必要時始得為之。另同法第789條規定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係指單純通行無須開設道路之情形,若有開設道路、設置管線之必要者,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仍應支付償金。

 

在實務中,法院處理通行權爭議時,會依據第789條的規定,判斷通行權人是否符合行使通行權的要件,並評估通行範圍是否合理。若通行權人過度擴大其權利,或對通行地造成過鉅損害,法院有權要求通行權人支付補償費用,甚至要求購買受損土地,確保雙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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