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九十條規定註釋-禁止侵入通行與樵牧之原則與例外

01 Feb, 2015

民法第790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說明:

 

謹按土地之所有人,得禁止他人入其地內,以維持其所有權之安全。惟依地方之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枝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生畜者,或他人有通行權者,或依特別法之規定,他人能入其地內者,均不得禁止,蓋不背於公益之習慣,及特別法之規定,無須以本法限制之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他人有通行權者,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段、第七百九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而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同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亦有明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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