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九十條規定註釋-禁止侵入通行與樵牧之原則與例外
民法第790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說明:
民法第790條設立土地所有權排他性的基本原則,同時也對通行權與地方習慣做出例外規定,平衡私人財產權與公共利益的需求。此條文充分體現法律在保障所有權的同時,兼顧地方習慣與相鄰權的調和,有助於維持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鄰里間的和諧。
土地所有權是一種排他性的物權,根據民法第790條,土地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擅自進入其土地,以維護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然而,法律在保障所有權人權利的同時,亦設有例外,允許特定情形下他人可合法進入土地,避免在特定情況下造成公共利益或鄰里和諧的損害。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謹按土地之所有人,得禁止他人入其地內,以維持其所有權之安全。惟依地方之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枝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生畜者,或他人有通行權者,或依特別法之規定,他人能入其地內者,均不得禁止,蓋不背於公益之習慣,及特別法之規定,無須以本法限制之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原則-禁止侵入
土地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擅自侵入其地,這是物权排他性的重要體現,亦符合民法第767條關於所有權保護的規定。所有權人得請求除去妨害,這包括防止他人未經允許擅自進入土地。然而,若無法絕對禁止侵入,可能會引發土地利用上的不便,尤其是在相鄰土地之間,因交通需求或地區習慣的關係,可能需要對此權利進行適當的調整。
例外情形一:通行權
若他人依法享有通行權,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其進入土地。此規定旨在保護相鄰土地的合理使用權,特別是當土地因為無法直接通行至公路,需經過他人土地時,通行權成為解決交通問題的必要手段。依據民法第787條,土地所有人不得無故拒絕通行,通行權行使時應選擇對土地損害最少的路徑和方法。
例外情形二:依地方習慣入地樵牧
在農村地區或偏遠山區,地方習慣常允許他人進入未設圍障的田地、牧場、山林等,進行樵牧活動,如刈取雜草、採集枯枝、放牧牲畜等。這類活動長期存在於地方社會中,具有一定的經濟與社會價值,符合公共利益,因此法律不予禁止。該例外規定考量到地方習慣和民間約定,有助於維持鄰里間的和諧與資源共享。
在實務上,法院處理相關案件時,會審視是否存在通行權,或地方習慣是否確立。若土地所有人禁止他人進入土地,但該行為屬於法律例外規定的情形,則禁止行為無效。法院亦會考量雙方權益,確保土地所有權不被過度侵犯,並同時尊重合法的通行權或地方習慣。
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他人有通行權者,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段、第七百九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而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同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亦有明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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