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註釋-尋查取回物侵入之容許
民法第791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其物品或動物。
說明:
民法第791條的規定,旨在平衡土地所有權人與物品、動物所有權人之間的利益,尤其是在意外情形下他人之物品或動物誤入他人土地時,所採取的一種調和措施。本條文設定土地所有人不得無故拒絕他人進入其土地尋找、取回遺失物品或動物的權利,但同時也考慮到土地所有人可能因這種行為受到損害,並賦予其留置權與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謹按因風力、水力或其他天然力使他人之物,至自己所有地內,或他人之鳥獸魚類,至自己之所有地內時,若他人欲進入地內,從事尋查及取回者,該土地之所有人應許之。至土地所有人因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並於未賠償之先,應許其有留置物品或動物之權。蓋一方保護占有之利益,一方復顧及所有人之利益也。
民法第791條透過容許侵入的例外規定,調和土地所有權與相鄰權之間的衝突。在此規定下,土地所有人不得隨意拒絕他人進入尋查、取回遺失物品,這體現法律對誠實信用和善意管理原則的重視。同時,土地所有人也不因此喪失對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和留置權,這樣的設計平衡雙方利益,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並促進相鄰土地權利關係的和諧。
容許侵入的原則
在正常情況下,土地所有人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權和禁止他人擅自侵入的權利,這是土地所有權的基本特徵。然而,若因為風力、水流或其他自然原因,使得他人之物品、動物誤入其土地,土地所有人應容許物品或動物的占有人、所有人進入尋查、取回。這是基於善意管理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考量,避免因一時的意外情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法律糾紛。
土地所有人的保護
雖然土地所有人必須容許他人進入土地尋回物品,但法律同時也給予土地所有人保護。若因為他人進入尋查行為或物品、動物誤入而導致土地所有人受到損害,土地所有人可以請求賠償。並且,在賠償未支付之前,土地所有人享有留置權,可以暫時扣留該物品或動物,作為保障其賠償請求的擔保措施。此規定目的在於平衡雙方權益,既不妨礙物品或動物所有人行使取回權,又避免土地所有人因他人侵入而承擔無法補償的損害。
在實務中,若發生他人動物誤入農地,並造成作物損失,農地所有人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若動物所有人未即時賠償,農地所有人得行使留置權,暫時扣留動物,直至賠償問題解決。此做法符合民法第791條的立法精神,既維護土地所有權,也保護物品或動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依據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句、第八百零五條第四項、第八百零七條之一第三項、第八百十條以及第九百二十八條等規定,僅有法定留置權,並無經由物權行為之設定而發生者。
從而,自非屬各分別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之範疇。然而,若分別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而符合法定留置權之要件者,參酌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範意旨,則在該應有部分上成立法定留置權,蓋,如前所述,應有部分原則上即等同於所有權,在此得將其如同所有權待之。例如:承租人就其與他人所分別共有之動產,若置於其所承租之不動產上,則因其該當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要件,而令出租人對承租人在該動產上之應有部分,成立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一所定之法定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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