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九十二條規定註釋-鄰地使用權

03 Feb, 2015

民法第792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十四條理由謂各土地之所有人,在其疆界或其旁近營造修繕建築物者,應許其使用鄰地,否則應於疆界線上酌留空地,備日後修繕之用。棄地既多,於經濟上所損實大,故應於鄰地之所有權,略加制限,以防其弊。此本條所由設也。原條文規定鄰地使用權以鄰地所有人在土地所有人疆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為要件。惟事實上營造或修繕者,不以建築物為限,尚有其他工作物例如圍牆等是,於營造或修繕時,亦有使用鄰地土地之必要。為期周延,爰仿日本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或其他工作物」,以達經濟利用之目的。又為求用語一致,爰仿土地法用語,將「疆界」修正為「地界」。

 

按民法第七百九十二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準此,必須土地所有權人因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鄰地之必要時,鄰地所有權人始有容忍之義務。系爭土地曾因鄰地建案遭下包商誤認為被上訴人土地而放置板模等建材,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則堆放建材於系爭土地上是否「必要」?堆置期間為何?下包商誤認系爭土地為被上訴人土地之原因何在?是否被上訴人何等舉措所致錯認?被上訴人是否受有利益(如解免提供其他堆置建材土地等)?上訴人何時始以圍籬圈圍系爭土地?圈圍前系爭土地使用狀況為何?在在攸關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用其土地堆置建材,應返還不當得利有無理由之判斷,乃原審悉未查究,即認鄰地建案堆置建材於系爭土地上,屬民法第七百九十二條上訴人應容忍者,上訴人無損害,被上訴人無庸負責,殊嫌速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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