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九十二條規定註釋-鄰地使用權
民法第792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說明:
民法第793條的「氣響侵入之禁止」規定,反映了法律對於相鄰土地權利義務的調和精神,旨在保護土地所有人免受環境侵擾,同時考量到地方習慣與輕微侵擾的容忍限度。此條文在現代社會的環境保護與鄰里關係中,發揮了重要的調節作用,確保土地使用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
民法第792條規定簡稱為鄰地使用權,自本條修正及民法新增第800條之1規定後,開始有學說及實務見解主張依本條所得利用鄰地之客體應及於建築物。惟建築物畢竟與土地係屬不同之不動產,能否因上開相鄰關係之修正,有意擴張其適用範圍,即率予認為,民法第792條之適用客體應及於建築物,似待商榷!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十四條理由謂各土地之所有人,在其疆界或其旁近營造修繕建築物者,應許其使用鄰地,否則應於疆界線上酌留空地,備日後修繕之用。棄地既多,於經濟上所損實大,故應於鄰地之所有權,略加制限,以防其弊。此本條所由設也。原條文規定鄰地使用權以鄰地所有人在土地所有人疆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為要件。惟事實上營造或修繕者,不以建築物為限,尚有其他工作物例如圍牆等是,於營造或修繕時,亦有使用鄰地土地之必要。為期周延,爰仿日本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或其他工作物」,以達經濟利用之目的。又為求用語一致,爰仿土地法用語,將「疆界」修正為「地界」。
本條的設計是為了避免土地所有人在地界附近建設時,無法獲得適當的空間進行修繕或施工,迫使其在界線上預留空地。這種做法不僅浪費土地,也不符合經濟效益。因此,本條賦予鄰地所有人在符合必要性時,得以使用相鄰土地的權利,但同時考慮到土地所有人的權益,規定若因使用鄰地而造成損害,應支付償金,達到權益平衡的目的。
民法第792條在處理鄰地使用權時,強調必要性原則與利益平衡。一方面保障了鄰地所有人在建設或修繕時的合理需求,避免施工困難與土地浪費;另一方面,通過賠償機制,保護了土地所有人的利益,避免其權益受損。此規定反映了民法對於相鄰關係的調和精神,促進了土地使用的經濟效益與和諧共存。
在實務中,民法第792條經常被引用於鄰地施工的情形。例如,某建案在進行施工時,臨時需要使用鄰地堆放建材,若符合「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的要件,則鄰地所有人應容忍該使用,但若因此導致損害,例如土地被壓壞或造成環境污染,則施工方需負責賠償。鄰地施工方錯誤地將建材放置於上訴人土地上,法院認為雖有鄰地使用權之規定,但仍需判斷該使用是否符合必要性,並考量是否因誤認土地邊界而導致錯誤使用,最終決定是否應支付賠償。
按民法第七百九十二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準此,必須土地所有權人因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鄰地之必要時,鄰地所有權人始有容忍之義務。系爭土地曾因鄰地建案遭下包商誤認為被上訴人土地而放置板模等建材,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則堆放建材於系爭土地上是否「必要」?堆置期間為何?下包商誤認系爭土地為被上訴人土地之原因何在?是否被上訴人何等舉措所致錯認?被上訴人是否受有利益(如解免提供其他堆置建材土地等)?上訴人何時始以圍籬圈圍系爭土地?圈圍前系爭土地使用狀況為何?在在攸關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用其土地堆置建材,應返還不當得利有無理由之判斷,乃原審悉未查究,即認鄰地建案堆置建材於系爭土地上,屬民法第七百九十二條上訴人應容忍者,上訴人無損害,被上訴人無庸負責,殊嫌速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瀏覽次數:4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