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果實自落鄰地之獲得權
民法第798條規定: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798條主要規範果實從一方土地的植物自然掉落至鄰地時,其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條文規定,若果實自然掉落到鄰地,則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此規定目的在於簡化果實所有權的判斷,避免因果實掉落而引發的相鄰土地間的糾紛,同時也促進相鄰關係的和諧。
民法第798條透過果實歸屬於鄰地所有人的規定,有效減少因果實掉落引發的相鄰土地間的財產糾紛,促進鄰地間的和睦相處。同時,對於公用地的例外規定,也展現法律對於不同土地性質的考量和保護。此外,條文對「自落」的定義,也防止惡意行為的發生,保障原樹木所有人的權益。因此,該條文的設計在維持社會和諧及促進相鄰土地間的利益平衡上,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九十九條理由謂落於鄰地之果實,是否應歸原物之所有人,抑歸鄰地之所有人,自來立法例頗不一致,本法則視為鄰地之果實,以維持相鄰人間之和平。若鄰地係供公眾使用之地,例如公行道路等,既不能以其果實為公眾之所有,莫如仍視為原物所有人之果實,以免爭執。此本條之所由設也。土地不得為權利之主體,本條「鄰地」一詞宜修正為「鄰地所有人」,以符原立法旨趣。又本條之「自落」,凡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致果實掉落者,均屬之,學說均無異見,併此敘明。
果實掉落於鄰地時,是否應歸屬於原樹木所有人或鄰地所有人,歷來存在不同的立法例。若將果實歸還於原物的所有人,可能導致相鄰土地所有人間的爭執。因此,民法第798條採取果實歸屬於鄰地所有人的立法方式,以簡化處理過程,並維持相鄰人之間的和平。此規定的背後考量,是希望在法律適用上能達到簡便且公平的效果,減少因果實掉落產生的財產紛爭。
「自落」的涵義與法律效果:
本條中提及的「自落」一詞,意指果實自然掉落,而非因鄰地所有人主動採摘或其他人為行為所致。若果實因人為行為掉落,則不適用本條規定,此時果實仍屬於原樹木的所有人,而非鄰地所有人。這種區分有助於防止鄰地所有人藉口條文規定,故意將果實搖落以佔為己有,維護原物所有人的權益。
公用地之例外情形:
民法第798條第二句明確排除「鄰地為公用地者」的情況,例如公行道路、公園等供公眾使用的土地。如果果實掉落在這些公用地上,則不視為屬於公用地所有人,而是仍歸屬於原樹木的所有人。這是因為公用地通常不具備私有財產的性質,若將果實視為公用地所有,可能引發不合理的財產分配問題,因此,條文特別設置這一例外情形,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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