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果實自落鄰地之獲得權

11 Feb, 2015

民法第798條規定: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九十九條理由謂落於鄰地之果實,是否應歸原物之所有人,抑歸鄰地之所有人,自來立法例頗不一致,本法則視為鄰地之果實,以維持相鄰人間之和平。若鄰地係供公眾使用之地,例如公行道路等,既不能以其果實為公眾之所有,莫如仍視為原物所有人之果實,以免爭執。此本條之所由設也。土地不得為權利之主體,本條「鄰地」一詞宜修正為「鄰地所有人」,以符原立法旨趣。又本條之「自落」,凡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致果實掉落者,均屬之,學說均無異見,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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