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條之一規定註釋-準用範圍

16 Feb, 2015

民法第800-1條規定: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說明:

民法第800-1條的增訂,強化相鄰關係規範的適用範圍,使其涵蓋地上權人、承租人等實際利用土地或建築物的權利人,達到法律保護與調和利益的目的。此規定避免因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所可能引發的法律適用空白,並促進相鄰土地或建築物使用上的和諧,充分體現民法在調解私權衝突中的靈活性與包容性。

 

本條旨在擴大相鄰關係規定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土地所有人間,亦適用於其他權利人及土地利用人。依本條規定,相鄰關係之法律效力延伸至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甚至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工作物的利用人,使其在使用土地或建築物時,也必須遵守相鄰關係的相關規範。

 

為調和相鄰關係之利用與衝突,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相鄰關係規定不僅規範相鄰土地所有人間,即地上權人、地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間,亦宜準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民法規範相鄰關係之宗旨,並期立法之精簡。至於建築物所有人為土地之利用人,當然有本條之適用,不待明文。又本條所謂「準用」,係指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始得準用,故何種情形可以準用,應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之。

 

相鄰關係的設立,旨在調和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之間的使用利益與衝突,避免因相鄰使用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民法第774條至第800條的相鄰關係規定,原本僅適用於土地所有人間,但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日益複雜,多數情況下土地或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非所有人,而是具有地上權、農育權或承租權等的權利人。若不擴大適用範圍,可能導致法律保護不足,無法有效調和相鄰使用。因此,立法者增訂第800-1條,明定這些權利人也應遵守相鄰關係的相關規範,以實現法律適用的公平性與一致性。

 

民法第800-1條所稱的「準用」,是指在不與權利性質相牴觸的範圍內適用相鄰關係的相關規定。例如,地上權人於其承租土地上興建建築物時,必須考量鄰地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利益,避免建築物傾倒或越界等情形,依據第796條、第797條的規定,地上權人亦需履行相應的防護義務。同樣地,農育權人在使用土地時,也應避免其農業活動(如噴灑農藥)對鄰地造成不當影響,符合第793條「氣響侵入」之規定。

 

在實務上,法院在處理涉及地上權人或承租人的相鄰糾紛案件時,通常會援引本條規定,適用第774條至第800條的相關條文。例如,若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挖掘地面,導致鄰地地基鬆動,法院可依第794條規定,要求承租人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損害發生。同樣地,若農育權人栽種的樹木根系延伸至鄰地,法院可準用第797條規定,允許鄰地所有人刈除越界根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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