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零二條規定註釋-無主動產之先占

18 Feb, 2015

民法第802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說明:

民法第802條之規定,明確劃定無主動產之所有權取得方式,促進資源的再分配與利用,並兼顧交易安全與社會公共利益。此條文確立無主動產所有權取得之制度,即所謂的「先占」,旨在保障先占人對無主動產的合法占有,並促進動產的合理使用和流通。隨著法律環境與社會發展的變遷,未來或需進一步調整此條文的適用範圍,例如針對電子垃圾、廢棄物等新興問題加入特別規定,以因應現代社會對於資源再利用的需求,並達到法律規範與社會實踐的和諧統一。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條理由謂無主物,因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權之制度,自古各國皆有之,其主義分為自由先占主義及先占權主義。自由先占主義者,使先占有者自由取得無主物所有權之謂。先占權主義者,非有先主權之人,不得因先占而取得無主物所有權之謂。本法既於不動產認先占權主義,故復設本條於動產認自由先占主義,使先占無主動產者,得以其動產為其所有而利用其動產也。惟現行法令對於具備上開要件定有限制其取得所有權之規定者,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六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是。為期周延並明確計,爰增列「法令另有規定」之除外規定。

 

無主物的先占制度自古以來在各國法制中皆有規定,通常分為「自由先占主義」與「先占權主義」兩種。自由先占主義認為,任何人只要先占無主物,即可取得其所有權;而先占權主義則規定,僅有特定權利人可以取得無主物的所有權。就我國民法而言,對於動產採取自由先占主義,而對不動產則傾向於先占權主義。此種立法設計,旨在保護交易安全與鼓勵動產資源的再利用。條文中加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的例外條款,考量到特定物品如保育類動物、文化資產等,需受到專法保護而不得隨意先占。

 

先占之性質與要件

 

學者間對於先占屬於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曾有不同見解。然而,今日通說認為先占為事實行為,即先占人不須作出任何法律意思表示,僅需具備事實上的「占有行為」與「所有之意思」即可取得所有權。此處所謂「以所有之意思」,並非指先占人具有取得所有權的效果意思,而是指其對該物具備支配與利用的意圖,類似於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掌控。

 

先占究係法律行為抑事實行為,曾經為學者所爭議。但今日就認係事實行為,並無異論。我國民法第 802 條法文雖標明「以所有之意思」一語,但不可解為具有效果意思,從而依先占而取得所有權,並非基於意思表示,而是基於先占之事實,法律遂賦予該項效果,故先占應為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無主物先占係指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取得其所有權之法律事實。通說認為無主物先占係事實行為,因此雖民法第 802 條規定應「以所有之意思」,但其非指先占人之效果意思,而係指先占人事實上有對該物欲與所有權人立於同一支配地位之意思  。且因無主物先占係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故先占人僅需有意思能力即為已足,不以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先占之核心要件包含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須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所謂「以所有之意思」係指先占人事實上有對該物欲與所有權人立於同一支配地位之意思。先占人必須在占有該動產時,具備所有權支配的意圖。此意圖非屬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而是指事實上的支配意圖。

 

無主物:

先占的標的必須為無主物,即目前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之物。若動產為他人所有,則即便先占人主觀上認為為無主物,亦無法依此取得所有權。須為無主物,而所謂無主物係指現在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之物。動產是否係無主物應依客觀事實加以認定,而與先占人之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其若誤認有主之動產為無主物而先占,不能因此取得動產所有權。反之,其若誤認無主之動產為有主物而先占,並無礙於其所有權之取得。

 

例如:甲因購置新家具而將舊餐椅棄置於門外,乙途經此地時誤以為該椅為他人暫時放置,但因乙正好缺少一張椅子,便趁機將該椅搬回家中。此情形下,乙雖誤認該物為有主物,但由於其實際上為無主物,乙依民法第802條之規定,得因先占而取得餐椅的所有權。

 

動產:

須為動產,即依民法第 802 條規定,得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之標的以動產為限,因此不動產所有權不得因先占而取得。民法第802條僅適用於動產,無主不動產則不適用先占制度。動產是否為無主物,應依客觀事實判斷,而非單純依先占人之認識。例如,一件被遺棄的舊家具或隨意丟置的日常用品,若符合無主物要件,則可被先占取得所有權。

 

無法律另有規定:

若法令對特定動產設有特別規定,則不得依民法第802條取得所有權。例如,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被任意先占;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3條,文化資產亦不得因先占而取得。

 

無法律另有規定,即因先占而取得動產所有權,以無法律另有規定者為限。不融通物(例如:毒品、槍械)因不得作為物權之客體,故不能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6 條,亦不得作為先占之標的;此外,他人有先占權之標的,亦不得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例如:依漁業法而對一定水面內之水產有獨占之採捕權者,非此權利人就該水面內之水產不得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

 

取得動產所有權先占人於該當前述要件時取得動產所有權,並且因係依法律規定而取得,故性質上為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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