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註釋-公共建設之地上權存續期限
26 Mar, 2015
民法第833-2條規定: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說明:
按以公共建設(例如大眾捷運、高速鐵路等)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原即難以定其使用年限,爰增訂本條明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其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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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按以公共建設(例如大眾捷運、高速鐵路等)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原即難以定其使用年限,爰增訂本條明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其存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