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規定註釋-地租給付之公平原則

29 Mar, 2015

民法第835-1條規定: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說明:

 

土地之價值,在社會經濟有變遷之情形下,常多變動,如於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地上權人給付原定地租,依一般觀念顯然不公平者,為保障雙方當事人之權益,並避免爭議,爰增訂第一項,由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以判決增減其地租,以期允當。原未訂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所有人就土地之租稅及其他費用等負擔增加,而非設定地上權當時所得預料者,如仍令土地所有人單獨負擔,顯失公平,基於情事變更法則,土地所有人亦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酌定地租,爰增訂第二項。

 

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835條之1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乃將情事變更原則條文化,於該法條公布施行後,不論地上權設定時間在之前或之後,倘有該法條所定情形,土地所有人均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兩造間之地上權未定有地租,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則原審適用上開規定,酌定系爭地上權自99年8月5日之地租,於法自無違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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