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註釋-土地用益權之終止

03 Apr, 2015

民法第836-3條規定: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說明:

 

條文地上權人使用土地如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應使土地所有人有阻止之權。如經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並使其有終止地上權之權,以維護土地資源之永續性及土地所有人之權益,爰仿現行條文第四百三十八條之立法體例,增訂前段規定。若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為保障抵押權人之權益,爰參酌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增訂土地所有人於阻止地上權人時,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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