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註釋-區分地上權之定義
10 Apr, 2015
民法第841-1條規定: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說明:
由於人類文明之進步,科技與建築技術日新月異,土地之利用已不再侷限於地面,而逐漸向空中與地下發展,由平面化而趨於立體化,遂產生土地分層利用之結果,有承認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之必要。爰仿日本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區分地上權」之定義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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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由於人類文明之進步,科技與建築技術日新月異,土地之利用已不再侷限於地面,而逐漸向空中與地下發展,由平面化而趨於立體化,遂產生土地分層利用之結果,有承認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之必要。爰仿日本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區分地上權」之定義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