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三規定註釋-區分地上權期間之民法第三人權益

12 Apr, 2015

民法第841-3條規定:

 

法院依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說明:

 

區分地上權如為第三人之權利標的或第三人有使用收益權者,法院依修正條文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該地上權延長之期間時,勢必影響該第三人之權利,為兼顧該第三人之權益,法院應併斟酌其利益,以期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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