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九規定註釋-農育權之準用
24 Apr, 2015
民法第850-9條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說明:
農育權與地上權均為使用他人土地之物權,性質近似,爰增訂本條。
瀏覽次數:417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農育權與地上權均為使用他人土地之物權,性質近似,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