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註釋-不動產役權消減之取回權及期限

05 May, 2015

民法第859-1條規定:

 

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所為之設置,準用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

 

說明:

 

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有無回復原狀之義務,以及其與供役不動產所有人間就不動產役權有關之設置,權利義務關係如何?現行法尚無如第修正條文八百五十條之七農育權準用修正條文第八百三十九條地上權之規定,適用上易滋疑義,爰參酌學者意見並斟酌實際需要,增訂準用規定。又本條之「設置」,係指不動產役權人為行使不動產役權而為之設置,應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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