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九十一條規定註釋-責任轉質-非常事變責任
10 Jul, 2015
民法第891條規定:
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
說明:
謹按質權為財產權之一種,質權人於質權存續期中,自得將其質權轉質於第三人。但此種規定,原為質權人之利益而設,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自亦應由質權人負其全責,以昭公允。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民法第891條規定,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此規定於依民法第901條規定,於權利質權準用之。又質權之設定,乃在確保債權之受償,而轉質係質權人將質權標的物另行設定新質權,乃另一質權之設定,故除需有設定權利質權之合意外,亦需有被擔保債權之存在,亦即轉質權人對質權人需有債權存在,而由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將其質權轉質於轉質權人,以擔保其對轉質權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3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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