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十六條規定註釋-典權人因轉典出租之損害賠償責任
11 Aug, 2015
民法第916條規定: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說明:
謹按典權人既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則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自應由典權人負賠償責任,方足以昭公允。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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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謹按典權人既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則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自應由典權人負賠償責任,方足以昭公允。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