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十八條規定註釋-典物之讓與
14 Aug, 2015
民法第918條規定: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說明:
謹按出典人於典權設定後,對於典物之使用收益,固受限制,而典物之所有權,則仍屬於出典人,自得將其所有權讓與他人,惟應使典權人對於受讓人,仍得主張同一之權利,以鞏固典權之信用。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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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謹按出典人於典權設定後,對於典物之使用收益,固受限制,而典物之所有權,則仍屬於出典人,自得將其所有權讓與他人,惟應使典權人對於受讓人,仍得主張同一之權利,以鞏固典權之信用。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