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二十二條規定註釋-典權人保管義務與賠償責任
18 Aug, 2015
民法第922條規定: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說明:
謹按典權存續中,如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將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應否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應視其過失之輕重,以定賠償之標準。如為輕微之過失,典權人僅於其典權限度內負其責任,如典物全部或一部之滅失,係出於典權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則除將典價抵充賠償外,並應依侵權行為之原則,使典權人再負賠償之全責,庶足以保護出典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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