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註釋-重建之物原典權
19 Aug, 2015
民法第922-1條規定:
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說明:
物權通常因標的物之滅失而消滅,標的物於其後回復者,非有物權發生之原因或法律之規定,要不能當然回復。典權人因受賠償所重建滅失之典物,學者通說認為在重建範圍內原典權視為繼續存在,為期明確,爰將其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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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物權通常因標的物之滅失而消滅,標的物於其後回復者,非有物權發生之原因或法律之規定,要不能當然回復。典權人因受賠償所重建滅失之典物,學者通說認為在重建範圍內原典權視為繼續存在,為期明確,爰將其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