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註釋-法定留置權之準用
07 Sep, 2015
民法第939條規定:
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說明:
謹按法定留置權,亦為擔保物權之一種,如本法第四四五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對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是。法定留置權之性質,與一般留置權無異,除另有規定外,自應準用本章關於留置權各條之規定。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留置權,不以該留置物為不動產之出租人所占有,為其發生要件,此通觀同條至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極為明顯。(最高法院判例28年渝上字第6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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