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五十一條之一規定註釋-排除惡意占有之適用

20 Sep, 2015

民法第951條之1規定:

 

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及民法第九百五十條規定,於原占有人為惡意占有者,不適用之。

 

說明:

 

依通說所示,原條文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之回復請求權人,本不以占有物之所有人為限,尚及於其他具有占有權源之人,例如物之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或質權人等是(黃右昌:民法物權詮解,第四六○頁;史尚寬:物權法論,第五一九頁等參照)。此外,原占有人縱無占有本權,除係惡意占有之情形外,善意占有人所受之保護,依占有章之規定幾與有權占有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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