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註釋-共同占有

05 Oct, 2015

民法第965條規定: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三百十五條理由謂數人共占有一物,無論其關係為分別關係,抑係為公同關係,各占有人之對外關係,得向第三人主張占有之效力,而其對內關係,則不得各自互相主張占有之效力。何則,各占有人所共有之占有物,其使用權之範圍及方法,皆關於本權故也。此本條之所由設也。

 

按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民法第962條固有明文。惟依同法第965條規定,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是占有人與他共同占有人相互間,無民法第962條規定占有保護規定之適用。查兩造社區住戶對於系爭道路均有合法使用通行之權利,即屬共同占有系爭土地。而系爭警衛室及柵欄為長億公司在系爭土地上所設置,並經長億公司交付綠葉山莊管委會使用,長億公司顯係同意提供系爭土地由綠葉山莊通行使用,並在系爭警衛室設哨以柵欄之啟閉管制、盤查進出車輛及人員,綠葉山莊管委會受領系爭警衛室後派駐警衛管制進出車輛、人員,未逾越其管理使用之權利範圍,其雖拒絕對原美館社區住戶及訪客提供開閉柵欄之服務,但原美館社區住戶仍得自行按鈕通行,綠葉山莊管委會並未妨害原美館社區住戶通行使用系爭土地之占有權利,原美館管委會自不得依民法第962條規定對綠葉山莊管委會為請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字第736號)。

 

上訴人另抗辯依民法第965條之規定,兩造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保護云云,惟查,民法第965條雖規定「數人共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但此係指各占有人本於和平且合法之方式共占有一物者而言,此規定保護的對象,並不包括以非法方法侵奪他人之占有者,若謂任何以非法方法侵奪他人之占有者,在造成占有之既成事實後,均可引用本條規定排除占有被侵奪者行使民法第962條之請求權,顯非立法本意,其理甚明。況且系爭停車位既屬華泰大樓之約定專用部分,而被上訴人已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臺西客運公司之約定專用權,已如上所述,故上訴人引用民法第965條規定主張其係基於共有人之身份而占有使用系爭停車位,並無侵奪被上訴人占有之情形,被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962條提起本件訴訟云云,亦不足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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