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婚約之要件(年齡)

07 Apr, 2016

民法第973條規定: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說明:

 

違反這種法律規定的婚約效果,學者間見解不一,有人認為得撤銷,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也有人認為民法的年齡限制,是一種禁止的規定,違反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上段規定應屬無效。

 

即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訂定婚約違反此規定者自屬無效(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098號)。男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訂定婚約,除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外,應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之規定,並須男已滿十七歲女已滿十五歲(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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