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婚約之要件(法定代理人同意)

08 Apr, 2016

民法第974條規定: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說明:

 

本條立法理由無非係未成年人血氣不足,思慮不周,容許他們輕率地訂立婚約,極易發生始合終離的情事,不僅訂婚未成年人幸福被犧牲,社會公益亦會受到影響。民法明文規定法定代理人有同意權。法定代理人若不表同意,應可比照民法第989條所定未成年人未達法定年齡而結婚,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的規定,向法院訴請撤銷未成年子女的訂婚。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在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有明文規定,故當事人於訂定婚約時未成年者,縱已達於同法第九百七十三條所定年齡,亦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187號判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定婚約時,上訴人雖尚未成年,但訂定婚約之日,上訴人之母既經到場而無異議,不得謂未得其母之同意(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38號判例)。

 

按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2、974、9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婚約為男女當事人約定將來應互相結婚之契約,非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生效力,此觀民法第972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30號判例參照)。另婚約固係由父母代為訂定,但經雙方互相承認,自不失為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之婚約(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8219號判例參照)。再按,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980、981條亦有規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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