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註釋-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

19 Apr, 2016

民法第980條規定: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說明:

 

結婚是夫妻的大事,法律設有嚴格的限制,結婚違反本條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我國民法為了防止早婚,並且維護國民之衛生健康,故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惟若男女是懷孕而結婚,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不得請求撤銷。此時若強行使婚姻效力未定或遭到撤銷,恐怕會影響家庭或子女,為使子女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在民法第989、990分別規定,如果結婚時男方未滿18歲,女方未滿16歲,或是男女未滿20歲又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所為結婚,但是已經懷孕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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