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八十四條規定註釋-結婚之實質要件(須無監護關係)
23 Apr, 2016
民法第984條規定: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說明:
結婚是一男一女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適法的結合關係。原則上本應放任當事人自由結合,但基於公益上及私益上的理由,現行民法對於結婚仍設有許多限制。為顧及倫常及優生學的考量,如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間,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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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結婚是一男一女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適法的結合關係。原則上本應放任當事人自由結合,但基於公益上及私益上的理由,現行民法對於結婚仍設有許多限制。為顧及倫常及優生學的考量,如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間,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