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九十條規定註釋-結婚之撤銷(未得同意)

28 Apr, 2016

民法第990條規定: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說明:

 

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除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外,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此在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規定甚明,是未達結婚年齡人之結婚,雖曾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當事人亦得請求撤銷(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555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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