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註釋-結婚之撤銷(有監護關係)

29 Apr, 2016

民法第991條規定: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說明:

 

結婚是一男一女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適法的結合關係。原則上本應放任當事人自由結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我國學者通說見解,於其恢復常態時,應具有結婚能力,此亦可自我國民法第 984 條規定反面解釋而推知。但基於公益上及私益上的理由,現行民法對於結婚仍設有許多限制。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中,為維護受監護人的利益,民法第九百八十四條規定,不得結婚。但如受監護人之父母表示同意者,則不在此限。違反此規定而結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於結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請求將該結婚撤銷(民法第九九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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