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四條規定註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民法第1004條規定: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說明:
夫妻財產制是指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適用的一種財產關係,用來規範夫妻之間的財產。夫妻於結婚前或是結婚後,可以選擇一個民法規定的財產制,即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為「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都必須使用書面,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此外,如果要以夫妻財產制對抗第三人,除了應以書面訂立外,必須到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的登記手續。若夫妻未以契約約定,就適用民法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依目前社會現狀,多數夫妻均未約定,所以適用法定財產制。
按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按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17條第1項、第1030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夫或妻不論其為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均屬夫或妻各自所有。所謂「婚前財產」,乃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婚後財產」,即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是婚後財產始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物,而依上開說明,剩餘財產之計算為:婚後財產(不含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婚後負債=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經查,兩造於80年12月25日結婚,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五第151頁背面),依法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又甲○○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於107年6月14日就離婚部分成立和解,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和解筆錄在卷可佐,則甲○○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即屬有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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