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七條規定註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要式契約)

13 May, 2016

民法第1007條規定: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說明: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因此,欲以夫妻財產制契約對抗第三人,除應以書面訂立外,尚須向法院辦理登記,始生對抗效力。

 

按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一千零零七條與民法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民法第一千零八條所定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項登記之目的,旨在便於第三人得向夫妻住所地之管轄法院登記處,聲請閱覽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請求交付謄本,藉顯登記之公信力,以保護交易之安全(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字第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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