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十二條規定註釋-夫妻財產制之變更廢止
17 May, 2016
民法第1012條規定: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說明:
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而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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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而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