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註釋-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04 Mar, 2017

民法第1141條規定: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本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確定當同一順序繼承人有多人時,如何分配應繼分。通過按人數平均繼承,有助於繼承權益的公平分配,避免因人數較多而導致繼承人之間的不公平情況。

 

平均繼承原則

在實際繼承過程中,若同一繼承順序有多個繼承人,例如多個子女,遺產應依人數平均分配給每個子女,確保公平。

 

當同一繼承順序中有多個繼承人時,遺產應依人數平均分配給這些繼承人。這一原則旨在確保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能夠公平分享遺產,不論他們之間的其他情況如何。

 

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不適用按人數平均繼承的原則。例如,法律可能針對特定情況,如遺囑中有特殊規定,或法律針對特定遺產做出不同安排。

 

生前處分(贈與行為)的自由性

在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財產給子女的行為不受繼承法的約束。父母可以自由決定贈與數量,子女無權要求平均分配。

 

在繼承開始前父親以其所有財產分給子女的情況。這種行為屬於贈與性質,而非繼承。因此,父親可以自由決定贈與財產的數量,即使各子女之間受贈財產數量不均,受贈較少的子女也無權要求父親均分財產。這與繼承開始後按應繼分繼承遺產不同,繼承中的應繼分是受法律保護的,而贈與中的財產分配則是父親的自由裁量權。

 

父在生前以其所有財產分給諸子,係屬贈與性質,諸子間受贈財產之多寡父得自由定之。此與繼承開始後,諸子按其應繼分繼承遺產者不同,故贈與諸子財產之數量縱有不均,受贈較少之子亦不得請求其父均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595號判例)。

 

本條規定確保了同一繼承順序的繼承人之間的公平性,防止了因人數多寡而造成的遺產分配不公。同時本條僅適用繼承,至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處置權完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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