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註釋-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04 Mar, 2017
民法第1141條規定: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父在生前以其所有財產分給諸子,係屬贈與性質,諸子間受贈財產之多寡父得自由定之。此與繼承開始後,諸子按其應繼分繼承遺產者不同,故贈與諸子財產之數量縱有不均,受贈較少之子亦不得請求其父均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595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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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父在生前以其所有財產分給諸子,係屬贈與性質,諸子間受贈財產之多寡父得自由定之。此與繼承開始後,諸子按其應繼分繼承遺產者不同,故贈與諸子財產之數量縱有不均,受贈較少之子亦不得請求其父均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595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