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註釋-配偶之應繼分

30 Mar, 2017

民法第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說明:

民法第1144條規定的應繼分是指在遺產繼承中,配偶根據繼承人的順序,對遺產所應獲得的法定比例。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但中華民國民法對此有限制,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這條法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確定配偶對於遺產的應繼分,並依據其與其他繼承人的親屬關係,以及繼承人的順序來合理分配應繼分。此舉有助於保障配偶的繼承權益,同時考慮到與其他繼承人的相對位置。

 

保障配偶的繼承權:

配偶是被繼承人的近親屬,與被繼承人有密切的感情聯繫。因此,應保障配偶的繼承權,使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可以獲得一定的遺產。

 

兼顧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配偶的繼承權應與其他繼承人的權益相平衡。因此,配偶的應繼分應根據其與其他繼承人的關係和遺產的價值等因素來確定。

 

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不論是由何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配偶都可以一同參與分配,無其他繼承人時,則遺產就由配偶就其全部而繼承。

 

這條規定將配偶的繼承比例明確化,並依繼承人的不同順序設定不同的繼承比例:

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與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平均。

與第二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這通常涉及父母或祖父母。

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二,這涉及更遠的親屬如叔伯、姑姑等。

無任何其他繼承人時: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法律對特留分的保護

 

任何遺囑指定的分配,包括應繼分的指定,都不能違反特留分的規定。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給直系血親繼承人的最低繼承份額,旨在保護家庭成員不因遺囑人的死亡而經濟上受到過度影響。

 

透過這樣的規定,法律不僅確保了遺產分配的公平性,也維護了家庭成員在經濟上的基本安全和穩定。

 

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配偶在繼承時的基本經濟安全,特別是在沒有直系血親繼承人的情況下。此外,此條款也體現了對配偶在家庭中經濟貢獻的認可和保障,並試圖平衡直系血親與配偶之間的繼承權利。

 

應繼分與應有部分的區別

 

這兩個概念在繼承法中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遺產分割和處理遺產繼承相關法律事宜時:

 

應繼分:

指的是繼承人根據法律對遺產總體所應得的比例。這是一個法定的比例,確定了每位繼承人對遺產總額的法定權利份額。應繼分主要涉及法律對遺產分配的初始規劃,即繼承人應從遺產中得到多少,通常在遺囑或法律中有所規定。

 

所謂「應繼分」,乃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對於共同繼承財產(即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率;易言之,應繼分即繼承遺產應有之成數,不僅權利,且有義務。繼承人僅有一人時,被繼承人所有遺產上之權利義務,應由其全部繼承,自不發生應繼分之問題;然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則其權利義務應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此時自需有分配之比率,以資依據。此項比率,即民法上所謂之應繼分。

 

應有部分:

指的是在實際分割遺產後,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在具體物品或財產上擁有的實際份額。這是實際操作中的分割結果,根據遺產分割後每個人實際獲得的部分來決定。應有部分反映了在遺產被實際分配後,每位繼承人或共有人具體擁有的物質或財產比例。

 

這兩個概念的區分有助於理解繼承過程中的權利分配和實際執行之間的差異,以及在法律上保護繼承人權利的方式。應繼分強調法定權利的分配,而應有部分則更注重實際的物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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