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註釋-繼承人之賠償責任及受害人之返還請求權

06 May, 2017

民法第1161條規定: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說明:

民法第1161條針對繼承人在遺產管理中的法律責任做出規範。本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確保繼承人依法履行對債權人的清償義務,若繼承人違反清償規定導致債權人損害,則應負賠償責任。同時,法條明確了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的返還請求權,保障其權益。當繼承人未能遵守相關規定,導致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遭受損害時,繼承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受損的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有權要求返還不當受領的遺產部分。

 

繼承人的責任

 

如果繼承人在處理被繼承人債務時違反法律規定(如提前交付遺贈、未償還債務即分配遺產等),導致債權人或受遺贈人遭受損害,繼承人需負責賠償。

 

返還不當受領的數額

 

受損害的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可以要求不當受領者返還其不當受領的部分。這有助於保護正當債權人的利益,確保債務的公正處理。

 

繼承人不能返還請求

 

繼承人無權要求不當受領的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返還其逾比例受領的數額,這是為了保護受遺贈人和債權人的權益,避免因繼承人的失誤而讓他們承擔不應有的損失。

 

保護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權益

 

確保債權人和受遺贈人不會因繼承人的不當行為而受到不公平的損失。透過賠償責任的設立,增強繼承人在遺產管理過程中的責任感,促使其更謹慎地按照法律規定行事。避免因繼承人的不當行為而影響遺產分配的公平性,確保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

 

繼承人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妥善管理遺產,避免任何可能導致賠償責任的行為。在處理複雜的遺產分配或潛在的法律問題時,應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確保符合所有法律要求。

 

繼承人應進行公正和透明的遺產管理,確保所有債權人和受遺贈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對待。

 

總之,民法第1161條的規定為遺產管理設立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以確保遺產分配過程中的正義和公平性,防止因繼承人的不當行為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法律爭議和經濟損失。

 

本條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15年。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及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為清償,致債權人有受領逾比例數額之情形時,該債權人於其債權範圍內受領,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自無不當得利可言,故增訂第三項,明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逾比例受領之數額,以期明確。

 

新法排除第一一五七條的修正,確實可能導致一些誤解。第一一五七條主要涉及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而這通常不是由繼承人直接執行。然而,繼承人在這個過程中的行為(例如公告的登載),實際上可能影響到債權人的權益。因此,如果繼承人未能適當執行這些行為,理論上他們仍然應該承擔某種責任。新法排除這一條的決定可能會在實務上創造一個漏洞,使得繼承人在沒有適當執行相關程序的情況下,無法被追究法律責任。

 

損害賠償的條件和範圍:

根據新法第一一六一條的規定,如果繼承人違反第一一五八條至第一一六○條的規定,導致債權人未能獲得應有的償付或受償數額小於應有數額,繼承人需要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強化了繼承人遵守債務清償順序和比例的法律義務,保護債權人的權利,並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

 

透過法院之清算程序之違反依據新法的規定,繼承人雖然已依第一一五六條、第一一五六條之一的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但是接下來卻違反第一一五八條至第一一六○條的規定的15話,若因此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例如債權人因此未能受償或其受償數額小於比例計算之應有數額),繼承人須依第一一六一條規定,對債權人負賠償之責。新法第一一六一條大致維持舊法規定的內容,但有兩點修正。

 

首先,新法第一項將繼承人不應違反之規定之範圍,從舊法之「第一一五七條至第一一六○條」,修正為「第一一五八條至第一一六○條」。從其立法理由說明觀之,應係參照學者見解而認為:第一一五七條乃「法院」之公示催告程序,非由「繼承人」所為,因此繼承人無違反該規定而負賠償責任之可能,舊法第一一六一條第一項將之列入乃立法者之筆誤或疏忽,故此次修法時將第一一五七條予以排除。但是本文對此有不同意見。因為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之規定,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了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之外,並須由聲請人自行將公示催告之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若聲請人未予登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法院實務上,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所為之限定繼承之裁定中亦皆明白要求:繼承人必須於若干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等,並必須於登載後將登載證據檢送法院。換言之,限定繼承之公示催告程序必須有繼承人之行為參與,繼承人確實有可能因為違反公示催告之應有程序(例如繼承人沒有去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或是繼承人為不實之登載),而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新法將第一一五七條排除於第一一六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範圍,恐有誤會,日後若發生繼承人未依法完成公示催告之程序的情形,新法恐將難以處理。

 

不當受領的處理:

新法增訂的規定,明確了當繼承人未依法定清償時期、順序及比例規定進行償還時,受遺贈人或債權人如果得到超過應有比例的遺產或償付,這部分的超額即視為不當受領。這個規定旨在進一步明確和強化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中的法律責任,避免繼承人透過不正當手段優先滿足某些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損害其他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的利益。

 

新法就第一一六一條之另一修正,在於增訂第三項「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本項所稱之「不當受領」,應係指繼承人未依第一一五八條至第一一六○條所定清償時期、順序及比例之規定,而對於部分繼承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先予清償或逾比例清償或交付遺贈,以致影響其他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能受其應受之償付,則該部分繼承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所得到之超過其原本依法應受償付比例數額以外之部分,即屬不當受領。但此處之「不當受領」與民法第一七九條所稱之「不當得利」有別,以債權人為例,縱使債權人有逾比例受領之情形,但該債權人仍係於其債權範圍內受領,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自無不當得利可言。故本項明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逾比例受領之數額,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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