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註釋-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13 Jun, 2017

民法第1179條規定: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說明:

遺產無人繼承或繼承人不明時,並不能就放著不管了,因為被繼承人(死者)生前如果有積欠債務的話,債權人的權利還是不能直接忽視,所以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來處理遺產事宜。搜索繼承人公示催告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遺產管理人之法律地位目的,在保護交易安全。

 

是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而非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有實質利益為考量;且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亦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應以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者,優先選任為宜。

 

民法第1179條涉及遺產管理人的職務,旨在確保遺產在繼承人未確定或遺產無人繼承時得到妥善管理。本條的立法理念在於明確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務,以確保遺產的有序管理,保障債權人、受遺贈人的權益,並使繼承程序順利進行。以下為詳細的註釋解釋:

 

編製遺產清冊:

遺產管理人必須在上任後三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單。這是為了清楚記錄遺產的所有組成部分,包括財產、資產和債務,以便進行進一步的管理和分配。

 

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遺產管理人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遺產,防止其價值減少或遭受損害。這可能包括維修不動產、支付必要的稅費或保險。

 

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係屬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所謂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除管理行為、改良行為外,亦包括必要之處分行為,遺產管理人就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理,自得為之,無須法院之同意(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3年法律座談會,及司法院民事廳84年7月7日84年度廳民一字第13341號函參照)」,故本案得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0點第2項規定,無須經法院許可,惟是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變賣時是否已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由遺產管理人切結自行負責。(內政部90年4月16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1070號函)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管理人需向法院申請,限定一定期間(不少於一年)內,公告通知所有可能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讓他們在此期間內聲明其權利。這個步驟是為了確保所有權利人都有機會主張其權利,並便於遺產的最終處理。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在清算遺產的過程中,管理人需依序先清償遺產中的債務,再進行遺贈物的交付。如果必要,管理人可經親屬會議同意後,變賣遺產中的部分資產來清償債務。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一旦繼承人明確並承認繼承,或遺產確定無人繼承而歸屬國庫時,遺產管理人負責將遺產移交給合法繼承人或國庫。

 

當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後或遺產確定無人繼承而歸屬國庫時,負責將遺產移交給合法的繼承人或國庫。這種移交行為,按照法律上的解釋,可以被看作是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即國庫透過法定程序直接取得遺產,無需經過繼承或其他轉讓行為。

 

遺產管理人被賦予了執行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的權力,這包括但不限於管理行為、改良行為以及必要的處分行為。遺產管理人在執行這些行為時,不需要法院的事前同意,只需確保這些行為確實是為了保存遺產且必要時進行。

 

此外,遺產管理人在進行任何處分行為時,應當遵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意味著在進行如出售遺產物品等行為時,必須確保該行為是合理且必要的,以防止對遺產價值的不必要損失。遺產管理人需對其決策的正當性負責,如果管理行為導致遺產受損,遺產管理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遺產管理人就保存遺產所需的處理行為無需經過法院許可,這強調了遺產管理人在處理遺產時的自主權和責任。這一規定旨在提高遺產處理的效率,確保遺產得以合理且及時地管理和保護,同時遺產管理人也需自行切結對其行為負責,以確保其管理行為的透明度和責任感。

 

在此過程中,遺產管理人的角色是執行者,他們確保遺產的合法和有序轉移,無論是到繼承人還是到國庫。如果繼承人明確且有效地承認了繼承,或者經過適當的法定程序確認遺產由於無人認領而歸屬於國庫,遺產管理人則需要完成相應的行政手續,確保遺產的適當處置。

 

此外,國庫取得遺產的法律性質是原始取得,這意味著國庫直接獲得財產的所有權,而無需透過前任所有者的轉讓。這種方式的法律後果是,一旦遺產歸屬國庫,之前對遺產可能有權利要求的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能再對該遺產行使他們的權利。

 

這些規定確保了遺產管理在法律上的透明度和效率,同時保護了債權人、受遺贈人及未來繼承人的權益。遺產管理人的角色是一個極具責任和要求的職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和道德標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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