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註釋-密封遺囑之轉換

14 Jul, 2017

民法第1193條規定: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說明:

民法第1193條提供了密封遺囑轉換成自書遺囑的可能性,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處理那些不符合密封遺囑法定形式但又符合自書遺囑要求的情況。密封遺囑之效力,係以具備民法第1192條所定之方式為要件。但如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民法第1190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則仍有自書遺囑之效力。第1193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確立密封遺囑轉換為自書遺囑的程序。當密封遺囑不符合相關要件時,容許其轉換為具有自書遺囑效力的方式,以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這一條款的存在顯示了法律在保護遺囑人意願的同時,也在尋求靈活性和實用性。以下是對這條規定的進一步解釋:

 

密封遺囑的要求

 

按照民法第1192條的規定,密封遺囑需要遺囑人在見證人和公證人面前密封遺囑,並進行適當的聲明。這包括在遺囑封縫處簽名,並由公證人記錄相關情況。

 

自書遺囑的要求

 

自書遺囑則要求遺囑人必須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日期,並親自簽名。如有任何增減或塗改,亦需遵循特定的規定來處理。

 

轉換條款的意義

 

第1193條允許當密封遺囑因某些原因未能完全按照法定方式完成,但符合自書遺囑的所有要求時,該遺囑可以被視作有效的自書遺囑。這條款的設計是為了避免由於形式上的瑕疵而使得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得不到實現。

 

實際法律實踐中,這種轉換條款提供了一種法律救濟方式,使得即使遺囑人在形式上犯有錯誤,只要能證明遺囑的內容和遺囑人的簽名符合自書遺囑的要求,遺囑依然可以保持其有效性。這減少了因形式不備而可能導致的遺囑無效的情況,有助於實現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此條款也顯示出法律在尊重遺囑人意願的同時,力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它鼓勵遺囑人和相關法律實踐者注意到,即使在遺囑形式上存在瑕疵,只要遵守了自書遺囑的核心要求,遺囑的效力仍可被確認。

 

這樣的法律規定不僅彰顯了法律的靈活性,也保護了遺囑人的基本權利,確保遺囑內容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得到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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